| 1. |
条款中的词语含义如下:“展览会”指于2006年10月18日至21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的MUSIC CHINA(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主办单位”指上海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参展商”指任何已根据合同获得展位的人员/单位。“展品”指参展单位展位上的参展物品。“展位”指分配给参展单位的场地和在上面搭建的展台。“展馆”指展厢以及与展览有关的场地或房间。“指定服务商”指在展览期间,被展馆经营者或主办单位雇佣,对展位进行搭建、装配或其它工作的个人或公司。 |
| 2. |
展览会布展时间为:10月16-17日。展览会开馆时间为:10月18日至21日。在此期间,每个展位展品必须展出,并且必须有参展单位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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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主办单位保留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潜在参展商的申请的权利。参展合同需经参展商与主办单位的主管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参展商签署合同之日起15天内之付50%的定金,展位预订方为有效。所有余款需在2006年7月31日前付清。否则主办单位将有权变更参展商的申请内容,或将视其放弃展位。所有的费用必须在规定日期内缴付。不能按期缴付者将按较高费率支付,这适用于那些预定展位,却不能按期支付的参展商,其预定的优惠展位将自动地回复到没有折扣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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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参展商如果想要取消其预定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单位,同时须按参展合同中列出的缴款日期,缴纳取消日之前的全部费用。参展商在签约后要求缩小其展位的,仍须去付原来预定时的全部金额。未经主办单位同意,参展商不得将其展位转租或分租第三方。主办单位有权因展览会整体需要调整参展商的展位位置或面积,如调整后的面积小于原申请的,主办单位将按面积缩小的比例退款给参展商。主办单位反对的和参展商不能按照本参展合同规定撤去不符合本来合同规定的任何展品,器材或器械或其它东西,主办单位有权将之从展位或者展馆中拖走,其见风险和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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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主办单位将向参展商提供包括展览会各项安排的详细的参展商手册。参展商将遵守参展商手册中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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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主办单位将向各参展商提供展览会比例平面图和标准展位的详细资料。参展商不得在主办单位认为遮挡光线,或者有碍观瞻的公共场所,或者在出入口通路,或者其它影响到别的参展商的地方陈列展品。光地参展商必须在开展前6周,向主办单位提交他们建议的详细结构图以获得批准。并将他们可能聘用的展览搭建商名字和地址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如能提出充足的理由,有权拒绝使用任何提名的这些展览搭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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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所有搭建,装饰或遮挡展位的材料必须是不可燃的。参展商须遵守主办单位、展馆或者有关部门规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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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展馆提供一般的照明。主办单位指定正式搭建承包商,将电气线路连接到各展位以备展品陈列之需。展厅内不允许其它电气承包商工作,所有设施均由授权单位进行检查。参展商不能安装使用也不允许其安装或使用任何附加的发电、供电装置,或者其人造光源、发电方法,或者任何主办单位认为破坏展馆规定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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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危险材料不得展出,也不能带入展厅。只可展出申请展位时提出的展品。没有征得主办单位的事先同意,不得在展厅内的任何部位树立或张贴任何标志,印刷品或者宣传品。参展商不得展出和宣传主办单位或展馆认为属于诲淫的,或者有异议的展品或宣传材料,物品或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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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参展商应在闭馆期间撤走展品、展位及搭建商的材料,在闭馆期间若将展品弃置在展馆或者展览大楼内,将材料或者展品随意丢弃,清除或处理这些东西的费用将由参展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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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展位上允许的最大音量为75分贝。在签订合同时,所有参展商应同意遵守主办单位制定的这一音量控制规定。主办单位将安排备有分贝测量表的声响控制员,在整个展览会期间监督各展位发出的声级水平。如果参展商发出的声音超出了最大允许声级,声响控制员可要求他降低展示音量。如果参展商对他的要求置之不理达2次,那么声响控制员有权禁止他在一段时间内,或者整个展览期间再作这样的展示。一旦这样的制裁也被置之不理,则声响控制员将有权在一段时间内,或者整个展览期间切断该展位上的电源。对需现场进行演示的厂商,主办单位将另外实行现场音量控制的相关办法,如有违反,主办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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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所有的展品,零配件和所有其它由参展商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搭建商或者其他由参展商邀请者带进展览会的物品,均由参展商独家承担风险。主办单位不负责这些展品、零配件或物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主办单位不负责非主办单位的疏忽而造成的参展商或代理承建商或参展商邀请的其他人员的生命或人身伤害。参展商有责任承担并赔偿因安装和拆除展位不当而造成主办单位的利益受损失或损害。以及直接或间接由参展商或任何承包商或参展商邀请者,或由于任何展品或机器等,对展位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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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如果主办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取消展览会,参展商同意接受统一解决和清算所有对主办单位的索赔,根据主办单位收到的所有参展商交付给展览会总金额,扣除主办单位在联系展览会中已交付的所有费用,根据主办单位的决定包括保留以备将来可能产生的展览会索赔和各项费用后,再按比例分摊。如果主办单位是出于商业原因取消展览会,包括(但不限于)对展览会缺少支持时,主办单位将退回所有参展商已付给主办单位的费用,参展商则同意并确认不再对主办单位取消展览会提出进一步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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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所有参展的展品都必须具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或有效授权证明,主办单位有权拒绝任何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本展览会,如有明确证据或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认定是侵权产品,主办单位有权逐出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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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在特殊情况下,主办单位有权对这些条款或其中任何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增加、改进或撤销。但这些修改、增加、改进或撤销并不免除任何本合同中规定的参展商所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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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本合同及附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双方如在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条款的过程中产生争议,都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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